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卓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非诉讼法律专业律师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源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非诉委),是市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市律师开展非诉讼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法律事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非诉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非诉委主任通过竞选方式产生,由会长办公室成立评选委员会并在拟报名人员中确定主任候选人,在主任候选人竞选演讲后,评议投票确定主任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决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非诉委委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非诉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专业特点和河源市实际,制定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非诉委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业务活动。
2、调查研究非诉讼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3、宣传非诉讼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非诉讼法律专业的疑难、复杂业务,总结执业经验,召集全市律师进行业务经验交流。
4、就非诉讼法律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市律协提出建议。
5、组织律师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非诉讼法律专业业务。
6、参与其他合法组织和省外及市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市律协提出本委员会对外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7、开展省司法厅、省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五条 非诉委主任的职责:
1、召集本非诉委会议,制定本非诉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本非诉委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开展委员会活动;
3、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4、向理事会进行述职报告;
5、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非诉委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6、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但主任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报协会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非诉委设秘书长,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和协调有关工作的安排和开展。
第八条 非诉委委员的职责:
1、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2、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委员赴异地注册执业或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2、委员到期届满;
3、委员任期内意外身故的或出现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疾病的;
4、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5、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行为的。
第十条 非诉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非因出差、疾病或者工作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且得到批准,任何委员不得缺席工作会议和活动。委员连续二次无故缺席活动或会议的,经非诉委员会过半数表决,可提请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罢免该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非诉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支持,主任因特殊情况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以非诉委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问题应提请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非诉委同意,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非诉委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本市全体执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律师协会各项报告与通知,接受监事会、理事会的督促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非诉委讨论制定,经河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归河源市律协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