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业务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全市律师提供业务指导,推动律师为河源市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条 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研究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业务,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应邀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
2、宣传民商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学术探讨活动;
3、制定律师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或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4、组织律师进行民商事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调研、拓展律师民商事法律业务,开发民商事法律业务新产品;
5、开展、参加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活动;
6、完成市司法局、市律协交办的其他业务和工作。
第四条 全体委员会议系专业委员会议事决策机构,其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专业委员会预算和决算、各委员的分工和调整、优秀委员的评选等专业委员会重大业务和事务的决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按照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年限须在五年以上,副主任的执业年限须在三年以上。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八)在任职上一届本会委员会期间,不存在被终止任职资格、被发监督意见函和辞职的情形。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素质高,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2)执业年限须在三年以上。
(3)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党内纪律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6)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7)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8)如任职上一届河源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的,则不存在被终止任职资格、被发监督意见函和辞职的情形。
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本专业委员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主任、副主任、委员需加强学习和交流,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执业技能水平。
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发起对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批评、谴责或建议罢免的动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定专业委员会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律师协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专业委员会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专业委员会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五)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八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 由理事会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由会长办公会推举新任人选并报审议决定后予以撤换。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律协会长办公会决定调整的除外。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对经评议不合格的主任,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市律协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作出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的不良言行。不得利用专业委员会名义或者专业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或者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委员会职责和河源市实际,专业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市律协规定的专业委员会必须完成职责工作和市司法局、市律协交办的任务。
年度工作计划在前一年年底前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民主决策程序并报请市律协批准,可以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专业委员会鼓励专业委员会之间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十三条 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主要经费报请市律协核拨,也可以采取自筹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