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河源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是河源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参加实习活动且一年实习期满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考核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实习考核委宗旨: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本市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
第四条 实习考核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实习考核委主任通过竞选方式产生,由会长办公室成立评选委员会并在拟报名人员中确定主任候选人,在主任候选人竞选演讲后,评议投票确定主任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决定。
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实习考核委委员由律师自愿报名参加,经会长会议审核通过。
实习考核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实习考核委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实习考核委会议,制定本实习考核委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实习考核委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开展委员会活动;
(三)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
(四)向理事会进行述职报告;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实习考核委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但主任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报协会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实习考核委设秘书长,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和协调有关工作的安排和开展。
第八条 实习考核委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委员到期届满;
(三)委员赴异地注册执业的;
(四)委员任期内意外身故的或出现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疾病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六)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行为的。
第十条 实习考核委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实习考核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实习考核委会议应有议题、议程,并及时通知各委员。
实习考核委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考核委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协会会长、分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实习考核委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支持,主任因特殊情况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以实习考核委名义形成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会长会议或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实习考核委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到场。非因出差、疾病或者工作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且得到批准,任何委员不得缺席工作会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一届任期内,委员无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工作会议、活动的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实习考核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权对该名委员进行内部批评,并责成该委员做出书面检讨;在内部批评后,仍然无故缺席会议、活动的或怠于履行委员义务的,实习考核委有权提请律协会长会议罢免该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实习考核委同意,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实习考核委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本市全体执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律师协会各项报告与通知,接受监事会、理事会的督促和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实习考核委讨论制定,经河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归河源市律协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1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