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卓有成效的开展,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不良资产处置律师业务更好更快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市律师协会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系组织全市律师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领域内的法律事务交流、学术研讨和指导的专门业务机构。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不良资产处置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二)宣传不良资产处置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召集全市律师进行业务经验交流。
(三)就不良资产处置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操作指引、法律文书范本和业务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市律协提出建议。
(四)组织律师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业务。
(五)参与其他合法组织和省、市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向市律协提出本委员会对外考察、培训、交流的律师名单。
(六)开展省司法厅、省律协、市律协交办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市律协关于委员条件的规定。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系工作。
秘书长由主任推荐人选并经委员会主任会议考察选定。
第七条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有关工作。
(三)服从本专业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九条 委员不得连续二次无故缺席活动。如连续二次无故缺席活动的,经委员会委员过半数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委员应当遵守省、市律协和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不得作出有损委员会声誉的行为或发表有损委员会声誉的言论。委员因不良执业行为或言论损害委员会声誉的,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一)委员到期届满。
(二)委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纪律处分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委员赴异地注册执业的。
(四)委员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
(五)委员任期内意外身故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立法建议、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业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特点和河源市实际,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须将下一个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律协,经市律协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至二次业务活动。如有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要法律问题,需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以及提出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时,由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或开展专题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报请市律协核拨,也可以采取自筹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对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经费使用、支出的标准等,应当按照市律协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另行制定工作细则,报河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专业委员会讨论制定,经河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